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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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6269元(不含已支付部分),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座位险);由被告***赔偿156269元,前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44元,减半收取2822元,由原告***负担1009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81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