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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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92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92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应对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