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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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偿还福建省江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的编号为“HT9350501015115040001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353634.55元; 二、被告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偿还福建省江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的编号为“HT9350501015116060003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1203335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偿还福建省江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的编号为“HT9350501015115100000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95400.7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94元,由被告***负担101494元,被告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在94580元的范围内,***、***在9537元的范围内,被告***、***在9188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被告泉州隆盛精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