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饶市三和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儒仁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儒仁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2,104,411.18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96%计算。

二、原告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饶市三和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30元。减半收取30,765元,由被告江西儒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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