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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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铭仕阀业有限公司 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6月30日止为542759.9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二、被告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499.50711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6月30日止为589840.1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支付);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二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7)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0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4.2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浙江铭仕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对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债务在最高额6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对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浙江铭仕管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债务在最高额6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680元,由原告负担1453元,六被告共同负担292227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