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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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1264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以7717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以3771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以3697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以5792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以409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4日起、以3917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起、以5168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以4595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以4179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以2537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4日起、以3055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以3635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以3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以305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305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以305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以421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以334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以3345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以3345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以3345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以28369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9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合计77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