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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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7543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207元,合计217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的金钱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32元,由被告河南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期满后第七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