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来宾市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来宾市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来宾市裕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50000元,支付利息43364.08元、罚息3390.7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依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596754.86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768元,减半收取488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原告预交多余的案件受理费488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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