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缔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安浦联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安浦联电子有限公司在(2018)粤132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原苏州缔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3.8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