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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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重庆美每家宇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借款本金82303.95元,利息285.6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对***、***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XX号X幢XX号【所有权证号:渝(2020)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962338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1107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已预交),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