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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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范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至原告扬州英赛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取回2台案涉电装; 二、被告上海范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扬州英赛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 三、被告上海范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英赛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货款150,000元之日止;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货款150,000元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被告上海范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英赛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损失4,800元; 五、驳回原告扬州英赛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原告负担1,065元,由被告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