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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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同轩锻造厂(普通合伙) 泰安路通桥箱科技有限公司 南皮县志玲齿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同轩锻造厂(普通合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皮县志玲齿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损失687941.61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3元,由原告南皮县志玲齿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34元,被告承担天津市静海县同轩锻造厂(普通合伙)、***、***承担5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