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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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洛宁县永宁大道东段陶朱富地5#楼临街第一层东至西第六间上下两层商铺,和第二层由东至西第二间、第四间、第五间商铺,并解除查封;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豫03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