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3民初18487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

负责人:陈锦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番禺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35468.62元,其中本金24834.97元,利息2935.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47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26.02元,其它手续费96元,以上欠款计至2020年5月27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信用卡账户的开户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账户号:36×××30,卡号:49×××28。被告同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的全部条款,接受原告信用卡各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被告使用上述卡片并产生透支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申请表之约定,被告应立即向原告归还所有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或滞纳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无答辩及举证。

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事实如下: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是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从事经营货币金融服务。***向浦发银行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并签名确认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非现金交易的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否则,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未到达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收费项目表中约定:自由分期、账单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0.9%,商场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1.3%,非面对面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1.52%,专项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0.46%。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经核准向***签发卡号为49×××28的信用卡一张。***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消费。***还申请免还款、免盗刷、玩转全球等增值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

庭审过程中,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称***在使用该卡的过程中出现逾期未还的情况,并提供了信用卡欠款构成表、其它手续费构成明细及信用卡交易流水予以证实。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提供的信用卡欠款构成表显示,截至2020年5月27日***尚欠本金24834.97元、透支利息2935.63元、还款违约金547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26.02元、其它手续费96元。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向***核发涉讼信用卡后,***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还款义务。现***使用信用卡后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浦发银行番禺支行要求***清偿所欠本金24834.9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26.02元、其它手续费96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请,符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浦发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计至2020年5月27日利息为2935.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5476元。***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答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4834.9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26.02元、其它手续费96元及利息2935.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547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宏平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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