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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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梦婕演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合作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于2020年4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梦婕演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及装修设施使用费7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至款项退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广州市梦婕演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