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云鹏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江西云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建筑材料租赁费23,772.1元,逾期利息5,164.65元,合计28,936.75元; 二、被告***自2019年7月1日起以23,772.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