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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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经济合作社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宏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宏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40267元及支付利息(以24026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169880元以及利息(以1698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4元,由原告***负担785元,被告广州宏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336元,被告广州宏威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