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3民初20913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

负责人:陈锦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飞(曾用名仇亚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45768.83元,其中本金29747.17元,利息3266.68元,滞纳金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031.5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723.42元,其他手续费0元,年费0元,取现手续费0元,以上欠款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止。各项费用收费标准如下:利息:日利率0.05%收取,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分期从3到36期不等,在0.82%到0.9%之间的费率收取;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信用卡账户的开户日期为2016年3月14日,账户号:18×××70,卡号:49×××69。被告同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的全部条款,接受原告信用卡各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被告使用上述卡片并产生透支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申请表之约定,被告应立即向原告归还所有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仇飞无答辩及举证。

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依法公开开庭查明事实如下: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是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从事经营货币金融服务。仇飞向浦发银行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并签名确认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非现金交易的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否则,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未到达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收费项目表中约定:可选择分期业务(即分期偿还透支消费款项的业务),每月为1期,按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手续费按照分期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其中自由分期、账单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0.9%,商场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1.3%,非面对面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1.52%,专项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0.46%。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经核准向仇飞签发卡号为49×××69的信用卡一张,仇飞除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外,还申请了透支款项分期偿还及万用金即现金分期业务或其它增值服务。其中万用金即现金分期业务可通过“浦发信用卡”APP、“浦发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申请。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提交了编号(2018)沪东证经字第13714号、13718号、14547号《公证书》以展示万用金的上述三种申请方式。在万用金的申请页面中,客户须勾选“我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浦发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现金分期业务收费标准”方能进一步提交申请。根据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的约定,万用金即现金分期业务是浦发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分期服务,持卡人可以在其经浦发银行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人民币现金,并分期偿还人民币现金,同时持卡人需支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持卡人所申请的单笔分期金额、期数以浦发银行系统内记载的经持卡人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纸质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现金分期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手续费总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手续费率;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后,分期款项由浦发银行划入持卡人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现金分期本金及利息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浦发银行将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征信报送,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其债权。

庭审过程中,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称仇飞在使用该卡的过程中出现逾期未还的情况,并提供了信用卡欠款构成表、增值服务费构成明细及信用卡交易流水予以证实。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提供的信用卡欠款构成表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5日仇飞尚欠本金29747.17元、透支利息3266.68元、还款违约金11031.5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723.42元。2020年3月26日,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核销了该卡户,此后,上述账上欠款金额不再增加。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6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了《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取消信用卡超限费,以及将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逾期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不变;上述取消及调整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前述还款违约金11031.56元经核实全部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但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未提交与仇飞通过协议约定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向仇飞核发涉讼信用卡后,仇飞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还款义务。现仇飞使用信用卡后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万用金即现金分期业务是仇飞(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自愿申请的,双方关于万用金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仇飞逾期未还万用金相关本息,其性质亦为信用卡欠款。浦发银行番禺支行要求仇飞清偿所欠本金29747.17元、利息3266.68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1723.42元的诉请,符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浦发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3月26日后因卡户已核销,账上欠款金额不再增加。

就浦发银行番禺支行要求计收还款违约金的诉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还款违约金全部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但浦发银行番禺支行仅以公告形式告知调整服务费“滞纳金”名称为“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不变,而未与仇飞通过协议约定还款违约金,故浦发银行番禺支行要求计收还款违约金,依据不充分,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仇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答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仇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747.17元、利息3266.68元分期及付款手续费1723.4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承担138元,被告仇飞承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伟洪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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