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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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3938.49元、利息(截至2020年4月6日为6226.84元;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付)、分期付款手续费2500.38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负担212元,被告***负担1888元。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