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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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鸿雁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鸿雁”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鸿雁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第383009号“”、第3085620号“”商标、第4896425号“鸿雁”、第3922914号“”、第6279527号“”、第6413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鸿雁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2元,由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512元,由被告鸿雁电缆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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