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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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联合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影视点播系统提供《王牌逗王牌》的点播服务; 二、被告青岛联合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000元; 三、被告青岛联合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合理支出765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57元,由被告青岛联合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