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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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喜特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焦作多尔克司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徐州多尔克司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河南多尔克司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65864551.28元、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逾期利息(以65864551.28元为本金,按照年15.75%利率计算)及申请公证执行证书费144000元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489179元,由原告丰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3060元(已交纳),由被告青岛报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261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