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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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泰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房屋面积差额价款(具体数额详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8000元,被告泰安公司负担4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