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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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八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53920.32元及利息91483.0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之后利息以553920.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11月2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山东东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6元,减半收取计5133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浙江八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