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金太阳光电工艺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郑秋翎、***、金太阳(泉州)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就址在泉州市丰泽区房屋签订的《金太阳高职入驻郁金苑住房协议书》于2013年6月26日终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址在泉州市丰泽区房屋腾空交付给***、***、***;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诉争房屋腾空交付给***、***、***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计付的腾房占有使用费,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负担1842元,***负担20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