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本金295800元;

二、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期内收益31500元;

三、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止,以29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投资本金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0.5%计算);

四、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3元,由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4-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