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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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本金295800元; 二、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期内收益31500元; 三、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止,以29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投资本金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0.5%计算); 四、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3元,由被告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