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垫付的按揭贷款19315.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9315.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该笔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9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