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广州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货款1888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广州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6件“西洋参片”,若不能返还按照每件118元价格折抵;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广州祥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告***负担269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