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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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宝山区古莲路XXX弄XXX号底楼房屋,并将该房屋及上海市宝山区悠汇杂货店(负责人***)的营业执照正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按每月6,000元计算,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三、原告***于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证照,并结清水、电、物业、广告费及社会公收费等费用同时,将押金2万元返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负担205元,被告***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