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宝山区古莲路XXX弄XXX号底楼房屋,并将该房屋及上海市宝山区悠汇杂货店(负责人***)的营业执照正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按每月6,000元计算,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三、原告***于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证照,并结清水、电、物业、广告费及社会公收费等费用同时,将押金2万元返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负担205元,被告***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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