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广川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合金材料总厂有限公司
上海菲仑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谦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菲仑广告有限公司货款41,652元;

二、被告上海谦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菲仑广告有限公司押金20,000元;

三、被告上海谦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菲仑广告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1,6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谦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菲仑广告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30元,由被告上海谦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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