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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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广德利冶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宁夏广德利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2日解除; 二、被告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宁夏广德利冶金有限公司货款389944元以及违约金2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8410元,由被告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