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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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决 书(2019)陕01民初1265号原告:陕西海上苑置业有限公司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决 书(2019)陕01民初1265号原告:陕西海上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谢俊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晓松,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耀县水泥厂置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蔡国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菊花,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住***。法定代表人:安学辰,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原告陕西海上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上苑公司)与被告陕西耀县水泥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县水泥厂)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上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晓松、曹雯,被告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菊花,被告耀县水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上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归还房屋销售款1050429.44元及利息500003元(自2012年3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3月1日,要求计算至法院判决书指定的履行义务届满之日止),被告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赔偿损失3000万元被告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耀县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名称《海上苑小区》)是耀县水泥厂的项目,该项目的各种审批手续均是耀县水泥厂的,耀县水泥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的控股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实施。由于耀县水泥厂、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资金短缺,2008年6月12日由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代表耀县水泥厂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了《海上苑住宅小区合作开发协议书》,该协议书对项目名称、合作方式及要求、开发的阶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利润的分配等事项均作了详细约定,协议书第三节第1条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陕西海上苑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同一天还制订了《陕西海上苑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对海上苑公司的发起人、注册资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均有明确规定。随后双方又签订了《海上苑住宅小区合作开发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提供由铜川市规划局批准的本项目用地159亩和政府对该项目的优惠政策作为资源资本入股;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出具资源的有效证件,交项目公司保存”,双方还对房屋销售等事项作了补充约定。在项目公司运行过程巾,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出现多次违反项目公司章程损害海上苑公司利益的行为,首先投资未到位,该项目用地的拆迁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城市建设配套费用等都是用航空港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投资款支付,而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至今未提供该项目用地159亩的有效证件,也未将其资源的有效证件交项目公司保存,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也没有将当地政府对该项目的补贴2700万元转入项目公司。其次侵害项目公司的项目开发权,海上苑项目的经营行为都由项目公司全权负责,股东不能擅自售房,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不但私自销售房屋,而且拒不向项目公司移交售房款,并用截留的款项做流动资金单独进行施工建设,2011年11月份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拋开海上苑公司擅自在项目公司开发的土地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其中5#、6#、7#住宅楼已经完工并擅自出售,没有将出售的账目和款项交回项目公司,另有8#、9#、IO#住宅楼也在建设和销售中,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项目公司章程的约定,严重侵害海上苑公司的项目开发权和法人财产权。再次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在海上苑公司多次劝阻和函告后,招聚退休人员围攻和谩骂海上苑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并将海上苑公司办公室人员强行从原办公场所中赶出,使海上苑公司现场人员无法正常办公,办公设备用具丢失殆尽。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海上苑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答辩称,海上苑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销售款是双方沟通过后的结果,海上苑公司私自转走公司315万元后,一直没有返还。海上苑公司从2012年就已经停业,但是并没有清算,3000万元的损失无法确认。2011年铜川市人民政府将案涉项目叫停了。159亩土地是国有土地,不存在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代表耀县水泥厂的情况。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从未收到过2700万元的资金。请求法院驳回海上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耀县水泥厂答辩称,耀县水泥厂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耀县水泥厂不是海上苑公司的股东,不存在股东滥用职权。耀县水泥厂从未收取过卖房款1050429.44元,因此也不存在侵权。耀县水泥厂从未委托任何公司或个人与航空港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海上苑住宅小区合作开发协议。任何公司无权代表耀县水泥厂对外签订合同。请求法院驳回海上苑公司对耀县水泥厂的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07年11月29日,耀县水泥厂以陕耀泥政发[2007]57号文件,向铜川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关于申请工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的请示》,请求批准耀县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名称《海上苑》)建设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铜川市XX房XX小组XX室XX房XX号《关于将陕西省耀县XX村改造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批复》,同意将耀县XX村改造工程列入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2008年6月19日,铜川市XX委向耀县水泥厂作出铜国资发[2008]74号《铜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陕西省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海上苑住宅小区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实施《海上苑》住宅小区改造项目。项目实施涉及的土地问题,报当地国土部门批准。6月23日,耀县水泥厂耀泥政发[2008]28号《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关于置业公司海上苑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关于使用耀县水泥厂159亩土地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并报请市XX委批准,同意实施海上苑住宅小区项目。”2.2008年6月12日,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甲方)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乙方)签订《海上苑》住宅小区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项目名称耀县水泥厂《海上苑》住宅小区,投资建设单位海上苑公司,建设地点铜川市耀州区耀县水泥厂家属区。开发背景,耀县水泥厂职工居住区与现代企业的形象很不相称,政府、企业、职工都强烈要求改变目前的居住状况,为此铜川市政府根据市总体规划,由铜川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在2007年8月进行总体规划设计,以耀县水泥厂《海上苑》居住区的开发改造范围为依据,编制了改造控制性规划总平面图。耀县水泥厂根据政府的规划要求,通过正常的招商引资,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建设,根据双方合作的条件,协议成立陕西海上苑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规划整体开发,一体化实施,配套完善。规划拆除平房区面积2.4万平方米,拟新建设面积24万平方米,对耀县水泥厂职工住宅及周边区域公建进行开发建设。合作方式,双方共同出资组建陕西海上苑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耀县XX村平房区进行开发改造。合作要求,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出资440万元,占注册总额的40%。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出资660万元,占注册总额的60%。项目公司成立后,在本项目正常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任何借口和理由将所投入的运作资金、资源挪作他用或撤资。双方的分工由公司章程和制度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开发建设中国家政策规定必須具备的条件在新公司范围内应予以完善。开发阶段划分,耀县水泥厂《海上苑》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面积约为74250平方米。第二阶段住宅房开发,建设面积约为67492平方米。第三阶段住宅房建设面积约为105600平方米。利润分配项目公司除去工程建设总成本后的税后利润为最终利润。其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享有40%的利润分配权益,乙方享有60%利润分配权益。其后,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甲方)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乙方)又签订了《海上苑》住宅小区合作开发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提供由铜川市规划局批准的本项目用地159亩和政府对该项目的优惠政策作为资源资本入股,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出具其资源的有效证件,交项目公司保存。耀县水泥厂《海上苑》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阶段,建设面积约为74250平方米,安置搬迁职工的回迁。其中商业用房面积约为3900平方米。第二阶段为商业用房开发阶段。商业用房的开发面积约为67492平方米,其中办公人员用房约为270平方米、景观带约为5483平方米。第三阶段为商品住房开发阶段,建设面积约为105600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约为2140平方米。为了规避有关障碍,在房屋销售、房产证办理时,项目公司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销售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3.2008年9月4日海上苑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1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发起人股东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认缴出资440万元,持股比例40%。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认缴出资660万元,持股比例60%。海上苑公司章程约定,甲方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出资440万元,并享有40%的权益。乙方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出资660万元,并享有60%的权益。合作双方提供的资源及资金必须在公司章程通过后的30天内,将出资额提交项目公司筹建帐户,并将有关文件交予项目公司。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于2003年8月6日注册成立,目前登记股东耀县水泥厂持股比例92.86%,陕西秦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0.29%,陕西省秦岭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0.63%,铜川新区秦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5%,张海文持股比例4.17%。4.2011年7月19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在药王山大景区规划编制期间,停止大景区规划控制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严禁新开工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在控制区内私搭乱建。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待药王山大景区规划批准后由市级规划部门统筹考虑。2011年12月20日,铜川市耀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区住改办作出铜耀发改发[2011]392号《铜川市耀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陕西耀县水泥厂工人新村住宅小区廉租房配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建设地址:耀县XX村;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廉租房2幢,项目占地面的1320平方米,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96套(户均49.5㎡);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总概算投资672万元,资金来源为中、省、市补助和自筹解决;建设期限:2011年-2012年。2012年6月28日,耀县水泥厂[2012]38号《陕西耀县水泥厂关于机构调整及人事任免的通知》记载,根据工作需要,经厂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厂长决定聘任杨保顺为厂技术中心主任(兼),蔡国政为厂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免去杨保顺兼任的厂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职务,蔡国政的厂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职务。5.2012年2月23日,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开具《收款收据》,载明“代收7套房款,1050499.44元”,庭审中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亦认可该款项未予归还。2013年3月18日,海上苑公司向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发出两份《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其中一份要求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将2012年2月份收取的属海上苑公司的100余万元售楼款迅速归还。另一份则载明,2011年11月份,贵司擅自在贵我双方共同合作开发的土地范围内施工建设2栋住宅楼(5、6号楼),并于2012牟10月份完工并出售。这严重违反了贵我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一是这块土地属于贵我双方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范围,其收入应纳入到海上苑公司的收入之中;二是我司在前期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并支付了拆迁费用,贵司这样做是非常不合适的,因此贵司应将账务立即进行清理,并将账目与所得利润一起交回到海上苑公司。请贵司将100余万售楼款及利息尽快归还。2012年2月份,贵司有关人员在未经海上苑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属海上苑公司开发并直接建设的售楼款100多万元,我司一再催要此款但至今未归还给海上苑公司,这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请贵司尽快将此款及利息归还给海上苑公司。请贵司立即停止继续侵权行为。据我司了解,贵司又在贵我双方合作开发的土地范围内筑墙围地,并已经在筑墙围地内开始施工建造3栋高层楼房。因此,我司严正的要求贵司立即停止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将全部由贵司承担。3月26日,海上苑公司向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发出《关于立即停止侵权建筑行为的函》,主要内容“贵方在2011年11月份,在我方反对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方合作开发的土地范围内施工建成并出售了2栋住宅楼,这个违反双方合作协议的行为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现在又擅自行动,继续在双方合作开发的土地范围内建设新的住宅楼,一栋已打好了桩基正在搞主体施工,一栋正在挖地基。……请贵方立即停止在双方合作开发的土地范围内建设施工项目,停止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5月24日,海上苑公司向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发出《再次要求关于立即停止侵权建筑行为的函》,要求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停止侵权施工建设。6月7日,海上苑公司向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发出《关于尽快归还售楼款等事项的函》,再次要求将2012年2月收取的100余万元售楼款归还给海上苑公司。6.2013年5月10日,陕西同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海上苑公司委托,出具了陕同会审字[2013]038号《陕西海上苑置业有限公司2008-2012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一)截止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明细如下:1.资产总额2194021.08元,其中:(1)货币资金月738591.64元;(2)预付账款余额405000元,系预付的设计及监理费;(3)其他应收账款余额1050429.44元,系应向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收取的代理销售房款。2.负债总额2483944.21元,其中:(1)应付账款余额1271411.26元,系应付的工程及材料款;(2)应交税费余额700970.7元,系应缴纳的各种税费;(3)其他应付款余额5111562.25元,系代收的大修理基金等。3.所有者权益合计-289923.13元,其中:(1)实收资本4000000元;(2)未分配利润-4289923.13元。(二)2008年-2012年项目收入成本及损益审计情况,1.主营业务收入26447214.89元;2.主营业务成本26830720.08元;3.营业税及附加1490714.62元;4.管理费用2461857.15元;5.财务费用-46153.83元;6.2008年-2012年累计亏损4289923.13元。2013年5月30日,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作出陕耀泥置政[2013]05号《关于陕西海上苑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审计事宜的函》,载明发现审计结果与公司财务实际情况有所不符,具体如下:1.已经归还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没有入账,审计未提。2.陕西耀县水泥厂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1套房款1050429.44元,未计入收入,为何要挂其他的应收款。3.成本没有明细。4.往来账挂账不符合会计原则。5.私自转走的300万元款项不知何用途,严重违反了财务制度,有失诚信合作。6.公司经营歇业两年多,为何产生公司。7.要求对公司财务重新审计。2013年6月3日海上苑公司复函,同意对公司财务复审,但必须是省财政厅认证的省级会计事务所或不能低于陕西同人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执行人员某某,审计地点在西安。否则,不能复审。7.诉讼中,海上苑公司提交了陕西同仁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海上苑住宅小区项目商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载明项目的净收益估算10201.1万元投资收益率24.73%。还提交了2013年9月6日陕西同人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海上苑小区5、6、7号楼评估报告》,报告载明项目利润589.95万元。此外陕西同人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9月10日还出具了《耀县水泥厂“海上苑居”住房改造项目投资评估报告》,报告载明耀县XX村利润15754.53万元。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认为该证据系单方制作,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海上苑公司还提交了三份庭审笔录,用以证明耀县水泥厂参与了工程后续施工,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主张系其进行的参与。同时,海上苑公司主张涉案5、6、7、8、9、10号楼应当由海上苑公司开发完成,但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却擅自施工。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称涉案项目已被叫停,后期两个阶段因为政府原因,海上苑公司并未参与,且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仅为代建。8.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4年以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后撤回了起诉。同年,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又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至本院,主要诉讼请求是解除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签订的《海上苑住宅小区合作开发协议书》及《海上苑住宅小区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赔偿投资损失400万元;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支付应得的利润353.97万元;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赔偿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可得利益损失9200万元。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海上苑小区5、6、7、8、9、10号楼应得的利润司法鉴定,后因缺乏鉴定资料被鉴定机构退回。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其后撤回了起诉。本案诉讼中海上苑公司提交了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1份证据交换笔录、2份庭审笔录,其中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的庭审笔录中记载,“原告:被告一,5、6、7号楼是什么时候建的。被告一:是廉租房,2011-2012年盖的。?你们是否存在原告所说的违约行为。被告一:没有,划拔土地有约定,但是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手续没办下来先盖楼,铜川市下了1号令,将全部土地的用途改变了,2000万是政府给这个地的棚户区改造的水电气、绿化、马路的补贴费用,是专款专用;不存在我们单方销售房子的情况,有项目公司的经理和我们签订和会议纪要;项目公司撤离后,被告二委托我们在这地方建了7-10号楼。”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的庭审笔录中记载,“?蔡国政,水泥厂有无开发。蔡国政:航空港与海上苑、置业公司都没有成立之前我们公司就在跑这个手续,但是后来因为没有资金才跟航空港合作,成立了置业公司与海上苑,开始建海上苑4栋楼,航空港只给海上苑出资了390万,后来没有经过置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资金全部撤离,后来置业公司不再跟他们合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还有双方来回的函都可以证明,后来置业公司就自己开发了。”2017年3月15日,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起诉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陕01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之二,查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上级单位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被中国中铁兼并,名称变更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并予以注销,遂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10月12日,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以公司解散纠纷为由起诉海上苑公司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9.诉讼中,海上苑公司申请对海上苑小区5、6、7、8、9、10号楼的房屋销售利润司法评估。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申请追加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综合本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以及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是否返还房屋销售款1050429.44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耀县XX苑XX小区二期、三期的行为是否损害了海上苑公司的利益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耀县水泥厂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此评析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庭审中,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当庭认可收取了海上苑小区一期房屋销售款1050429.44元,并且2012年2月23日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也载明“代收7套房款,1050499.44元”,故作为海上苑公司股东的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应当返还属于海上苑公司的该笔房屋销售款,并承担海上苑公司主张的自2012年3月1日起算的利息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因此耀县XX苑XX小区二期、三期的行为是否损害了海上苑公司的利益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失、因果关系等要素,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审查认定。依据查明的事实,首先耀县水泥厂为了改造其老旧家属区,通过铜川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享受政策优惠。耀县水泥厂随后通过招商引资,由其控股公司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海上苑》住宅小区合作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海上苑公司作为海上苑住宅小区的开发主体,耀县XX苑XX小区的开发建设分为三个阶段。其次海上苑住宅小区一期四栋楼完全按照合作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以海上苑公司为开发主体进行建设及对外销售。但是海上苑住宅小区二期、三期开发过程中,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却单独在合作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耀县水泥厂家属区159亩的土地上开发建设了二期、三期工程。在此期间海上苑公司多次向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目前海上苑住宅小区二期、三期以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名义已经对外销售完毕并实际入住。再次铜川市人民政府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铜川市人民政府令》,要求在药王山大景区规划编制期间,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待药王山大景区规划批准后由市级规划部门统筹考虑。2011年12月20日,铜川市耀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区住改办作出的铜耀发改发[2011]392号《铜川市耀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陕西耀县水泥厂工人新村住宅小区廉租房配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新建廉租房。最后针对耀县XX苑XX小区二期、三期的行为,海上苑公司的另一股东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自2014年以来曾经多次起诉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耀县水泥厂,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上述案件事实,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作为海上苑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追求自己利益。本案中成立海上苑公司的目的就在于开发建设海上苑住宅小区,并且合作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也约定海上苑住宅小区开发主体是海上苑公司。海上苑住宅小区一期已经顺利开发销售,对于二期、三期的开发建设海上苑公司未表示放弃,因此可以认定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利用其股东地位谋取了本属于海上苑公司的商业机会。虽然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铜川市人民政府令》对案涉海上苑住宅小区二期、三期开发建设有一定影响,但是从《铜川市耀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陕西耀县水泥厂工人新村住宅小区廉租房配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后续的建设过程看,案涉海上苑住宅小区二期、三期的开发建设并未受相关政策的影响,不存在无法由海上苑公司充当开发主体继续开发建设的实质性障碍。故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海上苑公司利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海上苑公司商业机会的丧失,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应当赔偿给海上苑公司造成的损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预期可得利益一般指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能够获得的财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确立了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本案中因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直接导致原本属于海上苑公司开发海上苑住宅小区二期、三期的商业机会丧失,损害了海上苑公司在正常条件下开发案涉项目能够获取的预期可得利益。并且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案涉房地产项目开发主体是海上苑公司,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也违反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因此本案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在另案诉讼中,海上苑公司的另一股东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海上苑小区5、6、7、8、9、10号楼应得的利润司法鉴定,但因缺乏鉴定资料被鉴定机构退回。本案中海上苑公司申请鉴定的内容与上述案件一致,且各方当事人也均无法提供鉴定资料,故海上苑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无法准许。考虑案涉海上苑小区5、6、7、8、9、10号楼早已建成入住并销售完毕,近年房地产市场的整体盈利水平,结合陕西同人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海上苑小区5、6、7号楼评估报告》、《耀县水泥厂“海上苑居”住房改造项目投资评估报告》所载的案涉项目利润等因素,本案酌情认定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赔偿海上苑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000万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中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耀县水泥厂不仅是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达92.86%,而且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设立目的就是耀县水泥厂为了改造建设其原有的工人村。同时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的董事长及其他高管由耀县水泥厂任免,二者存在人员混同。另案庭审笔录的记载可证实耀县水泥厂委托耀县XX小区XX号楼,海上苑小区的前期手续是耀县水泥厂负责。特别注意的是,案涉海上苑小区的建设用地就是耀县水泥厂原有的工人村用地。基于上述案件事实,可以认定耀县水泥厂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与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共同实施了损害海上苑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海上苑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耀县水泥厂应当承担赔偿海上苑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连带责任。耀县水泥厂的辩称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当庭认可收取的海上苑小区一期房屋销售款1050429.44元,耀县水泥厂并未实际收取占用,耀县水泥厂对该笔房屋销售款的返还不负连带责任。本案法律关系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非损害主体,与本案诉争标的无直接法律关系,耀县水泥厂置业公司申请追加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耀县水泥厂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海上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销售款1050429.44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陕西耀县水泥厂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陕西海上苑置业有限公司损失1000万元,被告陕西耀县水泥厂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陕西海上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552元,由原告陕西海上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9731元,被告陕西耀县水泥厂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耀县水泥厂共同负担798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 艳审 判 员 田任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靖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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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