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关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82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共计1387元,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27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5页,共7页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