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匀市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第三人都匀市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18×××39)采取的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对第三人都匀市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18×××39)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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