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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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交回5000万元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8华阳经贸SCP001,代码:011800168),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依据本判决申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上述债券的权利; 二、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1月6日的利息、违约金423万元,以上本息合计5423万元; 三、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52773972.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 四、驳回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340元,由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