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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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45,232.16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理赔款45,232.16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驳回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