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建宇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钦州鑫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钦州鑫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宇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购车款62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建宇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被告广西钦州鑫达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