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84660.26元,并赔偿原告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25日的利息损失21356.23元(已扣除履约保证金1400元),自2020年3月26日起的利息损失以垫付款84660.2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3.5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程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