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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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汕头市唐韵服饰有限公司 汕头市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里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唐韵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5100000元、利息910800元,并以借款本息550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付逾期利息、复利。 二、被告汕头市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汕头市唐韵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市唐韵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20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640元,被告汕头市唐韵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168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320元,本院予以退回71680元;被告汕头市唐韵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汕头市唐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汕头市唐韵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600元,拒不付还的,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