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82127.64元及利息(以82127.6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19元,合计2168元,由原告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负担92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076元。(该款原告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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