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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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戴斯(福建)轻工有限公司 泉州华福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颖川鞋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戴斯(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11733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4元,由原告负担3314元,被告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