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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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元给原告韦兴林、赔偿9000元给原告陈远乾、韦兴林、黄秀连;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给原告韦兴林、赔偿100000元给原告陈远乾、韦兴林、黄秀连。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702.32元给原告韦兴林、赔偿1498.15元给原告陈远乾、赔偿52661.31元给原告陈远乾、韦兴林、黄秀连。 三、被告***、广西南宁桂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广西南宁桂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24320.86元给原告韦兴林、赔偿13483.35元给原告陈远乾、赔偿433951.76元给原告陈远乾、韦兴林、黄秀连。 五、驳回原告陈远乾、韦兴林、黄秀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9.27元,由原告陈远乾、韦兴林、黄秀连负担488.2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负担1871元,被告***负担886元,被告***、广西南宁桂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354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被告***各自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