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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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店支行 浙江晴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晴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22012.74元及利息(以2201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