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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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固始县通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欠原告固始县通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其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90日内偿还。利息:从2018年12月29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以80万元为计算、按每月2分的利息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还款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15.4%的年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