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电子信息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绿世界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再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再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夏大山、河南省绿世界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安芳启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内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河南省绿世界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还款100万元、2016年5月23日还款64万元,冲抵相应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00元,由安芳启负担22100元,由夏大山、河南省绿世界新能源有限公司、刘颍红共同负担2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334.61元,由刘颍红负担28878.61元,由安芳启负担114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