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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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均自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9元,由上诉人***负担22209元,由上诉人***负担1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