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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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偿还卡号为6253××××5791的信用卡截至2020年6月16日所欠本息及费用合计25044.31元(其中欠款本金19975.07元); 二、由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偿还卡号为6227××××6730的信用卡截至2020年6月16日所欠本息及费用共计90930.25元(其中欠款本金70000元); 三、由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支付2020年6月17日后逾期欠款利息(以上述两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被告***负担138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