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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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7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4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