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原告昆山市周市镇东方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位于昆山市周市镇东方村清水港X组的土地329.1亩(具体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周市镇东方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占有使用费从2020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标准按照301790元/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244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4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2442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396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