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昆山港龙城市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20197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止;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2016年12月5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4元,本院予以退还;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98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5777)。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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